陕西审议计生条例 具备5种情况之一可再生一胎
时间:2015-03-11 15:30:17 来源:企业资讯网企业资讯 点击量:274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什么情况下能生二胎?独生子女费是不是该涨了?超生后怎样处罚?针对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给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夫妻已有一个子女,具备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可再生一胎。五种情况是: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患不孕症的,在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
符合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所在地县政府奖励不低于4000元。
对于再婚生育,修订草案明确以下情况可以再生育一胎。包括一方在婚前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在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的;在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修订草案还规定,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其标准每月不得低于3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修订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夫妻双方所在县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应加收超过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生育子女数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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