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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景田公司诉百岁山等3家公司侵权 湖北3家公司被判赔百万元

时间:2015-05-25 03:53:36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84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超市货架上,“百岁山”矿泉水旁摆着“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但其实两种产品并非一家。昨日记者从武汉中院获悉,深圳景田公司诉百岁山等3家公司侵权案近日一审宣判,3家被告公司被判侵权,需共同支付100万元赔偿。

    “景田百岁山”饮料被控侵权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去年发现市面上出现了“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营养饮料和清淡型咖啡饮料。经在内蒙古和湖北等省市购买疑似侵权产品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后,去年9月至10月,景田公司以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生产、销售“景田百岁山”系列产品,涉嫌侵犯“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工具,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300万元。

    超过注册商标核定范围构成侵权

    经查,2011年3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案外人石某注册了“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等。去年2月28日,石某百岁山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品为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饮料等,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

    去年4月,百岁山公司与宏达、汇春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开始加工生产“景田百岁山”系列饮料。同年9月2日,经知产局核准,百岁山公司法人杨某取得了“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

    百岁山公司辩称,自己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已合法注册,故不构成侵权。同时其拥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故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百岁山公司虽拥有“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权,但其不符合“维生素营养液”的国家标准,仅为饮用水饮料,故该产品超出所有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而“景田百岁山”与“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生产同类产品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使用包装的应有权利。

    近日法院判决,3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支付赔偿共100万元。

    目前,3被告不服判决已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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