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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四人用工业盐加工面条等食品对外销售 被判刑

时间:2015-11-16 11:54:59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165

    一个没有 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把 工业盐当食盐对外销售,三个明知道对方销售的是工业盐,仍然图便宜买来加工 猪头肉、 面条、 饺子皮等食物对外销售。近日,经芝罘区人民法院审判,四被告人均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被判刑。
 
    李某是个体经营者,销售工业盐。工业盐不能吃,有毒有害,不能添加在食品里使用。2013年7月到2014年5月,李某明知道被告人王某和张某在芝罘区某批发市场经营压面店,从事面条等食品加工销售,却先后两次以240元的价格把800斤工业盐卖给两人。
 
    王某和张某使用从李某处买来的工业盐加工面条、馄饨皮、饺子皮并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多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处发现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530斤。
 
    2013年2月到2014年5月,在芝罘区某出租房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的孙某,先后两次以64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工业盐1600斤,而李某也知道孙某是干熟食加工买卖的。这些工业盐被孙某用在猪头肉等属实里,并在市场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此外,李某还将工业盐销售给做熟食生意的赵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
 
    面对检察院的指控,李某辩称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工业盐,而另外购买工业盐的三名被告人也表示,不知道李某卖给自己的是工业盐,只知道这些盐使用了无标识的简易包装且价格便宜。
 
    法院认为,李某向王某、张某、孙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品,情节严重,王某、张某、孙某在生产并销售的面食、猪肉熟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被告人归案后均稳定供述销售或购买使用的是工业盐或非食用盐,另外,盐类系国家专营物品,李某在无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长期从私人处购盐并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张某、孙某等人使用,且该盐是用无任何标识的简易编织袋包装,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被告人李某此前因为无证售盐被行政处罚过,被告人王某、张某、孙某也从事食品加工较长时间,故四被告人对该盐是工业盐主观上应当明知。
 
    最终,法院判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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