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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个人税务服务咨询中心|兰州个人税务服务咨询|甘肃瑞华供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兰州个人税务服务,兰州个人税务服务费用,兰州个人税务服务公司,甘肃瑞华税务 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以及《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等文件规定处理。主要内容: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理解借款年度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税〔2003〕 158号文件规定“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指在发生借款的年度尚未归还借款。如个人投资者于2016年12月向企业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即属于“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的情形。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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