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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HR案例——签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不买社保,发生工伤谁承担?
小蒋在一家幼儿园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不为小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每月工资支付给小蒋;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小蒋发生工伤,单位不承担工伤责任,全蔀损失由小蒋自己承担。
2012年2月,小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小蒋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单位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2013年1月,小蒋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调解,小蒋和单位达成协议,之后单位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了小蒋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小蒋相关工伤待遇,并依法为小蒋参加工伤保险。
注意!职场中出现这种约定有的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职工主动提出的
,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这种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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