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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找税务代理划算吗|兰州财务代理|中诚财务官网【税务知识】税局提示: 开具十大注意事项!原本以为 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却不知这其中却隐藏着这么多学问~现在小编就为您纠正 开具过程中的十大常见误区,快来看看,说不定您也中过招了!1增值税专用 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 后不需退回原蓝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 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 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 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 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2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的也可以开具红字 (能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 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具体开具方法如下: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 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 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 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 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 未用于申报抵扣、但 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 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 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 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 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 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 ,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 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