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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之外观专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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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专利无效中的外观专利的作用?




一、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依据上述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依据该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设计",由此可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同。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现有技术;二是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曾有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二种情形即抵触申请。






之所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 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原因在于,抵触申请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中的重复授权,指的是在同一个权利客体上(或在同一保护范围内)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因重复授权情形原则上仅会出现在相同的保护客体之间,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而外观设计则不会构成发明、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


第二、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的区别在于前者系在诉争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但后者的公开日则晚于诉争专利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通常情况下是能反映出 程度的产品外观结构等要素。如果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能够直接地确定其部件的名称、结构、位置关系及功能和作用等技术要素以及它们组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那么则应该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方案。由于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视图中既可能仅仅公开了产品外观,亦可能同时公开了相关的技术方案,故其当然可以作为在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