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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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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必须有效,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若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