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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理由可以对 商标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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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如果自己的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或者是有其他正当理由,是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无效宣告的,那么, 商标的无效宣告要怎么操作呢?


其实,商标先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就是因为不清楚 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错失了很多自己的机会,今天,我就来详细的说下有哪些情况可以对 注册商标提无效宣告。


在这一方面,我国对于向 注册商标提出宣告无效的理由有明确的规定。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和第3款中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申请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 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46期「商标先生」诊断商标:哪些理由可以对 商标提无效?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一款规定申请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 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但是,这里商标先生要特别提出: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