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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程师如何做好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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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摘要
利用专利法将企业创新成果进行合理保护,应是每个企业专利工程师的职责。但具体实践中不乏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创新成果没有得到应有的专利保护的情况。本文结合《审查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对企业专利工程师运用公知常识时的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对企业专利工程师专利挖掘和撰写过程中如何正确使用公知常识给出建议,指导企业专利工程师如何做好专利保护。
一、企业专利工程师应用到公知常识的地方


企业专利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有诸多应用到公知常识的地方,如:对技术提案初步检索、判断创造性,授权程序中如何争辩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等。由于《专利法》中对公知常识缺少明确的定义,从业者在应用过程中的标准和认知水平不尽相同,因此公知常识使用是否准确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笔者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技术员和专利工程师针对技术提案的某个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而争论。面对技术员专利提案,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如何准确应用公知常识,既保证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又能使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是企业专利工程师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中没有对公知常识明确的定义,《审查指南》创造性判断部分对公知常识进行了规定。《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1)确定 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关键是第三步中,要从 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 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 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