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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的举证责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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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是专利纠纷中很常见的诉讼类型,其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所有纷争的起点。在这一程序中,各方该如何举证?为什么要这么举证?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深刻内涵。理解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责任,有助于我们应对工作中的专利无效纠纷。


在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或诉权时,裁判者有义务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决定,法律如何适用则需要先查明事实,但出于经济和一些客观原因的考虑,想完全还原事实是不可能的,所以举证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无效宣告与专利授权阶段的审查程序类似,还是对一个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与专利性的审查,虽然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但本质上还是判断技术是否应该授权的审查程序。


所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首先与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同,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某一授权专利提出质疑,不要求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其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审查的是当事人主张的、由裁判者适用特定法律规则识别的事实。其仅针对技术方案是否应授权的审查,不像民事诉讼一样,以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为目的。所以,该如何审查、依据何种依据审查是以无效请求人的请求理由来确定的。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利无效请求人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但这并不是并不是简单的沿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基于请求人的请求理由。如,以现有技术来质疑专利权的新颖性,正是因为请求人拥有可以质疑该专利权技术方案新颖性的证据,因此,由请求人来举证。如果其不举证,则无法支持其理由。因为,专利的实质审查是由审查员负责的,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也是审查员在经过检索后得出的。因此,要求专利权人举证证明没有现有技术会破坏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行为责任是与证明标准紧密相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