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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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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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知识产权的发展日益蓬勃,国家也早已将知识产权的发展纳入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层面的应用也逐步形成共识。
这其中自然包括了大众商标意识的增强,意识增强的背后,自然出现了更多关于商标的新需求。
比如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打击竞争对手,获取自己想要的商标。比如通过宣告无效构筑更为完善的保护网。
一、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注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商标注册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2.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企业消亡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无效宣告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