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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江宁路哪里有打刑事律师事务所 请问江宁路哪里有打刑事的律师所 公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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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5年10月,张某、李某一同盗窃时被刑诉,庭审中张某、王某均认罪,庭审后审判长口头告知张某、李某及其家属:交纳罚金2000元,便可酌情从轻处罚。后张某交纳罚金,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未交纳罚金,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至今未交纳罚金。
案例2:2014年6月,王某因滥伐林木被刑诉判缓刑一年。2015年3月,王某之妻刘某接到法院监察室廉政回访例行电话,刘某随即举报法院在开庭前曾电话通知要交“开庭费”1000元,后经监察室核查,在取保候审期间、开庭前王某应法院电话通知预交了2000元罚金,后被判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退回1000元。“开庭费”即罚金。
案例3:2015年5月,黄某因盗窃耕牛作案23次,犯罪金额达20余万元,庭后黄某家属向法院提出愿意交纳罚金10000元,请求得到从轻处罚,法院以黄某未能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为由,拒绝其请求。
从C县法院以上3个案例中可以发现,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刑。案例1、2中的被告人分别在庭前与庭后判前就交纳了罚金,案例3中的被告人也在判决前就罚金问题与法院进行了交涉。法院为保障罚金刑执行到位,在判决前收取被告人交纳罚金并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的做法,即为本文将要展开论述的“判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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