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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阿勤与阿联所签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约定阿勤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购房款150万元,阿勤因资金周转原因,口头与阿联协商将支付该笔购房款的时间延至2015年9月25日。综合案情及双方的陈述主张,可以认定双方协商延期付款,而阿联要求加价20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根据银行凭证可以证明阿勤在2015年9月25日已备齐了该笔购房款,但阿联拒绝受领。阿勤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但并未达到致使阿联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程度,不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阿联配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售房事宜,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若发生房产纷争或债务债权等概由阿联负责,阿联保证已征得所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才出售。本案经一审法院追加阿联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后,阿联才主张其妻不同意卖房,阿联夫妻没有证据证明其此前有向法院或阿勤提出不同意售房事宜。结合阿联对收到阿勤支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去向的说明等,足以认定其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讼争房屋出售事宜。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林巧玲解析,合同解除是受到合同严守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限制实质约束的。本案中,阿勤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且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尾款,从鼓励交易、促进合同履行、维护交易稳定安全考虑,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情合理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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