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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中介居间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将定金交付给中介,而卖方意欲毁约拒收定金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约束卖方?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买方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某通过被告某房产中介与被告谢某签订《萧县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谢某将位于萧县安粮 花园的一处房产以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5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谢某,被告谢某随即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但定金支付后,被告谢某迟迟不愿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原告经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谢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但不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责任。
庭审中谢某辩称,定金是刘某交给房产中介的,谢某并未收到定金,不同意返还;房产中介辩称,谢某让其帮忙代收定金。后因现金被员工带走,一直未给付谢某,之后谢某亦未领取该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 数额的 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本案中,虽然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约定购房定金为5000元,但在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之前,刘某即将5000元给付了房产中介,欲证明购房诚意;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时,被告房产中介应将此5000元支付给被告谢某,但怠于支付,此后产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谢某并未实际占有该款;庭审中双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