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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酒驾出事故 主张羁押期误工费
沈某是某驾培公司教练员,2013年8月26日21时许,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 毫克/毫升)驾驶无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撞上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造成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无法查实事发时双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情况,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发后沈某被送至医院医治,于2013年9月12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 万余元。
2013年10月,沈某起诉至惠山区法院,要求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4月,法院判决确认沈某应承担70%事故赔偿责任,陈某某应承担30%的责任。同时,沈某因在该交通事故中构成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惠山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2014年4月,沈某再次诉至惠山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陈某某父子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
【审判】
羁押期间客观无法获得收入 误工费不应支持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某在误工期限内被羁押时误工费是否能得到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沈某被羁押期间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5月起,沈某就职于无锡市某驾培公司,为该公司轿车教练员。事发后,该公司未向沈某发放任何工资或奖金。2013年11月1日,沈某被该公司辞退。沈某从事的职业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行业,该行业2012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61156元,即 元/日。2013年12月3日,沈某因在该交通事故中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先行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