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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 可以继承公婆遗产

  部队安置给退休的侯先生一套位于丰台区的楼房,侯先生与其妻田女士育有二子一女,二老一直与儿子侯大、儿媳刘某共同生活,由侯大、刘某照顾日常起居。

  1998年部队房改,侯先生和田女士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房款由侯大、刘某夫妻支付,产权证登记在侯先生名下。

  2000年,侯大因病去世了,儿媳刘某毅然决定留下继续照顾侯先生和田女士。

  刘某辛勤劳作、省吃俭用,细心照料两位老人。2004年,田女士也因病去世了,刘某仍一如继往悉心照顾侯先生,侯先生住院,她像亲女儿一样在床前侍候,家里家外跑前跑后,侯先生后面是含笑离开的人世。

  好儿媳刘某照顾公婆的行为受到周围群众的大部分好评,刘某因此被评为北京市“孝星”。

  前不久,刘某来到首佳公证处向工作人员咨询。她说,公公婆婆并没有留下遗嘱,像她这种情况她对侯先生、田女士 的房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公证员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为何刘某会享有继承权呢?

  公证员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述案例中,侯先生和妻子田女士生前都没有立有遗嘱,也未曾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两位老人 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法律规定,前列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而刘某与侯先生、田女士之间的公媳/婆媳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