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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缴纳,代缴东莞社保代理代买公司五险
2011年12月15日,王小凤入职顺溜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入职后,王小凤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一份,内容为: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由于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在北京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 保险,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负责。
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王小凤社保补助,2012年标准为600元/月,2013年标准为750元/月,2015年标准为900元/月。
一审法院: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小凤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凤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王小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最终,中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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