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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哈尔滨社保,哈尔滨社保代理公司,代买伊春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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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哈尔滨社保,哈尔滨社保代理公司,代买伊春五险一金
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辞职要经济补偿?
秦小花于2004年3月30日入职捷一公司,任车位工。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伊春市捷一公司。
2014年2月26日,捷一公司被位于黑龙江哈尔滨市的杰瑞公司吸收合并。
2014年7月7日,捷一公司在厂内张贴了公告及人社局《关于捷一公司合并搬迁问题的回复》,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将搬迁至哈尔滨镇,希望全体员工均到新厂工作,请员工做好职业规划。
看到上述通知后,秦小花表示不同意到新厂工作。同年12月4日,秦小花未再回捷一公司上班,于同年12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捷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意见如下: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秦小花据此解除涉案劳动合同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诉请捷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员工在新址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比原来的有提高,捷一公司没有存在不能按原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秦小花不愿意到新址工作系其自身因素,故秦小花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捷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最终,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秦小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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