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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二者有什么区别。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比较高。那么能否将胜任工作的内容约定为录用条件呢?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的解除权不能限制过严,应和正式合同期内的劳动者有所区别,因为试用期和正式工作期不同,试用期间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是双方互相考察的阶段。只不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是受到限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则不受限制,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何正确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试用期或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试用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属于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来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
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
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点要求企业要有较强的证据收集意识,通过证据的收集来证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合符录用条件。在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试用期间工作履职及完成状况进行直接记录并由其进行签字确认。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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