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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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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2年12月3日入职H光伏公司,张某的月基本工资为 万元,年绩效工资为6万元。
2014年3月24日H光伏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2014年3月17日、18日、19日旷工3天(客观上单位的证据及制度均得不到劳动仲裁委、法源的采信)。
离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相关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离职后至恢复劳动关系前的工资报酬,补发年度绩效工资。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张某自2015年7月后入职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作。
一审法源判决结果:一、H光伏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解除决定,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H光伏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损失380747元;三、H光伏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绩效工资60000元。
2016年6月24日,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述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原则上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离职后至恢复劳动关系前的工资报酬)。司法实践中,法源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原则上也会同时判决用人单位补发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某在H公司的工龄不足一年半,如果其主张赔偿金,那只能获得3个月的平均工资(即9万)。
 本案中,张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很明显看中的是如果H公司败诉则需补发其离职后的工资报酬。依法理及北京的地方规定,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胜诉的,用人单位需补发其离职后至恢复前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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