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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 工伤复发怎么办,再次制疗费用能否报销?
工伤制疗期间,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但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再次制疗的费用可以报销吗?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复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
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制疗,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
工伤复发再次制疗的费用可以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制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此外,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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