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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由于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案涉合伙财产尚未进行分割清算,合伙人基于案涉合伙主张相关权益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尚未确定。高国栋、刘玉梅关于以陈庆雄与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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