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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民法典》第1077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0日,相当于720小时。对于急迫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每过一小时,都仿佛度日如年,那感受一点也不好受。 同时,《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法定判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于是,很多朋友焦虑地问我,再次起诉离婚,是否要等上一年,是否在分居满一年后,最终才能判决离婚呢? 对于在 次起诉离婚判决不离后,是否还需要等上一年,才能再次起诉离婚的问题?我认为并不是。这是因为 《民法典》是实体法,并非程序法。如前所述,诉后冷静期只有6个月时间,在6个月禁诉期结束后,不管是否出现有新的事实及理由,均可再诉。 而对于在 次起诉离婚判决不离后,是否需要再分居满一年后,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呢? 这显然也不是。这是因为《民法典》关于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有7种,《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有14种。上述两部法律都有共同的兜底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只要符合或者基本符合上述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或出现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官有裁量权,因事而异),法院便可以判决双方离婚,无需再等待分居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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