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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提交了相应的发明专利的复审请求后收到了复审受理通知书后,审查能否再次进行?发明专利的复审工作是怎样开展的?发明专利的复审工作和步骤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认同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三个月以内请求再次复审。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驳回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另一种是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复审请求书要提交并说明缘由,必要有关证据的提供也是要的。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书,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人补正;到期没有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应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要一式两份。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复审人的请求由原审查部门,同意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其作出复审决定,并告知复审请求人。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专利复审后,发现其请求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会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说明原因。到期未答复,则被视为撤回;其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继续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在进行复审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原驳回决定 ,或认为其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四)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其复审请求可以撤回。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也就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