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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颖性的判定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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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专利的新颖性,指的是该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是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下面海石知产为大家详细解答。
新颖性是专利授权主要的条件之一。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区分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呢?
1、公开标准
公开与否,是区分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主要根据。
所说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3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方式公开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从而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是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通常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含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含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
同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由2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备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也是认定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的第二标准。
现阶段,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时间标准:
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需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没被公开,就具备新颖性。
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但凡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没被公知公用就具备新颖性。我国实行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9条明文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各自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
主要是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都可以被确认为具备新颖性。
现阶段,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使用的地区标准,有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3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使用了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三项标准外,专利法第24条要求: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是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的。
2、在指定学术会议或是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3、他人没经申请者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于非特殊场合,提议专利人不要随意透露专利技术随意公开发表论文,以免造成专利错失新颖性,提议专利人提前做好专利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