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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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代办非金属法兰产品资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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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第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 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