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制造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束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并且通知制造单位:
(一)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原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审批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