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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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缆索式起重机认证标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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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条 制造单位在其《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时,因改制或者批准的生产场地整体搬迁无法按期换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并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换证,暂缓期不超过1年,由发证机关更换有效期至暂缓期限的许可证书。暂缓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4年中扣除暂缓期的时间。新换发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仍然按照暂缓期前的许可证的有效期算起。
第二条 制造单位在其《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换证。未按期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按照本章 节至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换证申请受理后,制造单位不需要试制产品,可以直接约请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从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算起;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从新批准之日起算起。
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制造单位,从其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到新批准换证之日止,不得继续从事制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