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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过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后,上报相应的许可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 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如果在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安装许可类别、级别,应当办理增项的许可申请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 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満后需要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提出拘留证申请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有安装业绩,没有相应类别、级别安装业绩的,不允许换证。
换证申请时,安装单位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二)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持证期间的业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