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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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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8〕3 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易成本,彰显强制 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 出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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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 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易成本,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

出如下调整。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 18 种产品(见附件 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

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将 17 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附件 2,备注“新增”的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

认证证书。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

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见附件 3)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 年第 11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

年第 29 号公告)和本公告发布的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汇总产品清单见附件 2),2019 年 12月 31 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鼓励企业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2020 年 11 月 1 日,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指定业

务范围。四、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将 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3.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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